(2017)豫021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段国智与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国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段国智,男,汉族,1943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东京银座一号楼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58253410(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楷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