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金汉与洪稳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汉,洪稳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805号原告:胡金汉,居民。被告:洪稳才,居民。原告胡金汉与被告洪稳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金汉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金汉负担。审判员 苏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