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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金汉与洪稳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汉,洪稳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805号原告:胡金汉,居民。被告:洪稳才,居民。原告胡金汉与被告洪稳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金汉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金汉负担。审判员  苏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