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斌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刑终19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斌,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区,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皖032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斌及其辩护人李庆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1月1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斌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双桥集镇境内,沿陈双路自东向西以74km/h-77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至与Y020线交叉路口处时,与沿Y020线自北向南郝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毛某1)发生碰撞,造成郝某当场死亡、毛某1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斌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郝中楼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斌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自首,垫付毛某1医疗费25000元、郝某丧葬费2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斌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垫付部分医疗费、丧葬费,可对其从轻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斌不服,提出上诉。张某斌上诉提出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取获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二审期间张某斌家人已代为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改判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在二审审理期间,被害人毛某1及其子女与上诉人达成补偿协议,表示对张某斌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同意对张某斌适用缓刑,并出具谅解书。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作出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斌具有社区矫正条件。以上事实,张某斌在一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毛某1陈述、报警情况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勘验记录、勘验照片、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尸检照片、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病历、保险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谅解书、协议书、收条、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上诉人张某斌在二审期间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补偿被害人及其亲属并取得谅解。二��期间,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作出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斌适合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上诉人张某斌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某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青审判员 任秀莲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