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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莫卫娥、邓贵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卫娥,邓贵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民终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卫娥,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森彬,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贵福,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号。负责人:李劲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峰,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莫卫娥因与被上诉人邓贵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乐昌市人民法院(2017)粤02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莫卫娥各项损失60832.01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莫卫娥各项损失529.80元。二、驳回莫卫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11元、鉴定费2000元,由莫卫娥负担811.8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公司负担2703.24元。莫卫娥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为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莫卫娥12万元,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内赔偿莫卫娥10670.62元,以上合计130670.62元(较一审法院判决增加了67308.81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邓贵福、人保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一、莫卫娥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是否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二、误工费的计算时间是否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问题。对于其他事项,双方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莫卫娥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是否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问题。上诉人莫卫娥认为,其与丈夫结婚多年,婚后也一直跟随丈夫在其户籍地生活居住,事故后其也将户籍迁入丈夫的户口里,户籍性质已由原来的农业家庭转为非农业家庭,故不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被上诉人邓贵福、人保公司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对此本院认为,一、事故发生时,莫卫娥为农村户籍,且长期居住在乐昌××××山村内,无固定收入,有乐昌市长来镇昌山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的证明、乐昌市公安局长来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予以证实;二、莫卫娥在二审庭审时也认可事故发生时,其为农村户籍,居住在乐昌××××山村内,无固定收入,事故发生后在2016年12月14日才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事实。三、莫卫娥对婚后一直跟随丈夫在其丈夫户籍地生活居住的事实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四、虽然莫卫娥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乐昌××××山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莫卫娥居住的辖区区域范围已属城镇,但该份证据并没有明确莫卫娥居住的辖区区域范围是何时才属于城镇的事实,且该份证明中的落款时间有改动,并且该份证据在一审时已形成,莫卫娥在二审中才提交,并不属于新证据,人保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亦均持有异议,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莫卫娥也没有提供其他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有效证据。故莫卫娥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时间是否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问题。上诉人莫卫娥认为应按医嘱住院及全休时间计算。被上诉人邓贵福、人保公司认为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此本院认为,因为残疾程度与劳动能力损失程度密切相联,劳动能力的缺失自然产生误工,残疾赔偿金实际上或在一定意义上而言就是对误工损失的赔偿。如果在赔偿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计赔误工费,就属于对同一损失的重复赔偿,对侵权人明显不公平。一审法院以至定残日前一天的时间确定误工天数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故莫卫娥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支持。综上所述,莫卫娥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72元,由莫卫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江晓华审判员  张丽珊审判员  何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细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