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桂林与唐前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林,唐前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413号原告:陈桂林,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唐前付,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林与被告唐前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林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桂林负担。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