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莒南县文疃镇滕家河社区村民委员、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南县文疃镇滕家河社区村民委员,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443号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文疃镇滕家河社区村民委员。住所地:莒南县。法定代表人:滕厚胜,该社区村主任。被执行人: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文疃镇滕家河村。法定代表人:林旭熙,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莒南县文疃镇滕家河社区村民委员与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志敏执行员 宋均文执行员 程立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