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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龙忠富申请执行邵大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忠富,邵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龙忠富,男,汉族,1992年1月26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保华乡双营村九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9201261019。被执行人邵大春,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南开乡穿洞村三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7410070930。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忠富与被执行人邵大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邵大春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邵大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龙忠富。后申请人龙忠富与被执行人邵大春在于2017年8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履行了相应款项2017年9月30之前已经给付申请人3万元,因标的较大,偿还期限较长,申请人刘训辉于2017年9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并且不必对被执行人,邵大春纳入全国失信黑名单和采取司法拘留。且被执行人邵大春也是按照还款计划上规定时间偿还款项,故特向水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邵大春在后续还款期限中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刘训辉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黔0221执1313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邵大春在后续还款期限中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龙忠富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执行。审判长  吴太洪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