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骆智成、胡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智成,胡秀英,胡丽英,胡俭英,胡兰英,胡活英,罗自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智成,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龙,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巨华,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秀英,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丽英,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俭英,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兰英,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活英,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罗自耕,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环市东路祥兴苑1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2902932Y。负责人:方行。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龙威大厦第二楼BCD区、第三楼3A2区3C区D区、第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0752941。负责人:麦浩林。上诉人骆智成因与被上诉人胡秀英、胡丽英、胡俭英、胡兰英、胡活英,原审被告罗自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32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骆智成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