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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诉彭富阳彭彩红赵纯洁周琴彭四德陈迁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彭富阳,彭彩红,赵纯洁,周琴,彭四德,陈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559号。法定代表人彭湘林,行长。被执行人彭富阳,男。被执行人彭彩红,女。被执行人赵纯洁,男。被执行人周琴,女。被执行人彭四德,男。被执行人陈迁丽,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富阳、彭彩红、赵纯洁、周琴、陈迁丽、彭四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彭富阳、彭彩红尚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支行借款本金111584.07元及利息及罚息25342.42元(暂计至2016年6月6日,后续的利息按年利率14.58%为标准、罚息按年利率21.87%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917.51元(以111584.07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9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诉讼费及公告费3590元,执行费1955元,共计14338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富阳、彭彩红、赵纯洁、周琴、陈迁丽、彭四德的银行账户存款1433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