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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熊国权与荆州市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权,荆州市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1103号原告:熊国权,男,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荆州市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法定代表人:孟金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国权诉被告荆州市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熊国权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国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国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国权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