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与王玲珠、江苏成城工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玲珠,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江苏成城工具有限公司,宋彦程,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刘文俊,黄小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珠,女,汉族,1972年9月12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7992980-7,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中心大街98号。负责人:栾国富,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成城工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88037-6,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济德村。法定代表人:胡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宋彦程,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审被告: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69528-X,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东方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文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刘文俊,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审被告:黄小珍,女,汉族,1964年9月20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上诉人王玲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及原审被告江苏成城工具有限公司、宋彦程、丹阳市华飞科技镀层有限公司、刘文俊、黄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法院通知催交后,至今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玲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涛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卓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