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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周元贵、肖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元贵,肖辉,袁素群,李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404号申请人周元贵,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彭安碧,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肖辉,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申请人袁素群,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李连云,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周元贵因与被申请人肖辉、袁素群、李连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辉、袁素群、李连云所有的价值153485.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元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肖辉、袁素群、李连云所有的价值153485.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银行存款余额153485.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永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