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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雷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0381刑申2号张雷动:你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对本院(2016)吉03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认为:原审认定你为青岛劳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氏公司)直接责任人,直接参与产品的生产、策划、推广、销售,缺乏事实依据。你的具体工作是受青岛润生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生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圣贤领导及授意,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案处理的时圣贤被二审法院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举重以明轻,你应当比照时圣贤的量刑减轻处罚,判处罚金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你的申诉请求,本院对案件认真进行了复查。经复查查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套装产品的销售系劳氏公司主导的,润生公司系涉案套装内的产品生产厂家。时圣贤因其不是劳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在生产、销售该套装环节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不应对劳氏公司的销售行为负主要责任,故依法改判。你作为劳氏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根据你在该起共同犯罪中的表现及所起的作用,原审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你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有关人民法院再审条件的相关规定。申诉人张雷动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