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淦正明与刘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淦正明,刘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462号原告:淦正明,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波,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原告淦正明与被告刘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淦正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淦正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淦正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淦正明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