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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淦正明与刘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淦正明,刘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462号原告:淦正明,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波,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原告淦正明与被告刘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淦正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淦正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淦正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淦正明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