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袁长结诉被告陈有智、吴建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结,陈有智,吴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917号原告:袁长结,男。被告:陈有智,男。被告:吴建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结诉被告陈有智、吴建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袁长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长结承担。审 判 长 王文祥审 判 员 张彩霞代理审判员 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