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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方后祥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867号之二请执行人:方后祥,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7—1、7—2。法定代表人:苏万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后祥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洲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方后祥工程款355262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神洲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于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