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XX洋与申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洋,申玉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782号原告:XX洋,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玉田,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洋诉被告申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董兵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静秋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