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武义县金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武义县金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胡伟中,施翠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武义县金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北岭四路10号。法定代表人施刚剑。被执行人胡伟中,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施翠微,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武义县金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胡伟中、施翠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武义县金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车辆已查封,但一时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王志宏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子 英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7)浙0782执1867号之一时间:2017年7月26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510室执行长:张光潮执行员:王志宏执行员:龚凌槐代书记员:王子英评议本案是否程序终结执行。记录如下:张光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武义县金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胡伟中、施翠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武义县金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车辆已查封,但一时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两位意见如何?王志宏:同意承办人意见。龚凌槐: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7)浙0782执1836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