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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陈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陈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136号原告:韦某,男,壮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黄某,女,壮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韦某诉被告陈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韦某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