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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黄滔与蒋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滔,蒋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民初356号���告:黄滔,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蒋秋芳,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黄滔与被告蒋秋芳、余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4日,原告黄滔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金良的撤诉申请,本院作出裁定准许撤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秋芳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2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现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讨回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故起诉至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黄滔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蒋秋芳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蒋秋芳的身份信息;3、借条一张及取款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的事实。被告蒋秋芳未到庭进行答辩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2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以现金形式支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之后,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讨回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偿还。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黄滔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由蒋秋芳、余金良出具的借条原件,并提供了取款凭证予以佐证,借条上有蒋秋芳、余金良签名认可,本院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黄滔在诉讼中提出撤回对余金良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被告蒋��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对原告黄滔主张的利息部分,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期内和逾期利息,被告蒋秋芳应当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黄滔关于要求被告蒋秋芳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秋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滔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蒋秋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