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巴马纸业有限公司与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巴马纸业有限公司,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571号原告:义乌市巴马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玉嫦。委托代理人陈剑、楼俊。被告: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巴马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巴马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巴马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巴马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巴马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贾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