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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XXX与殷天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殷天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958号原告XXX,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殷天祥,男,汉族,1939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殷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XXX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方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