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XXX与殷天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殷天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958号原告XXX,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殷天祥,男,汉族,1939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殷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XXX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方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