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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卢扬飘与曾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扬飘,曾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085号原告:卢扬飘,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曾伟军,男,199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扬飘诉被告曾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扬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扬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扬飘负担。审判员  林显驹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冬霞书记员  敖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