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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房有财与孙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有财,孙铭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942号原告:房有财,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公新小区。被告:孙铭阳,男,1987年8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有财诉被告孙铭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有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学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全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