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洪才与吕洪学、李树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洪才,吕洪学,李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086号原告沈洪才,男,194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吕洪学,男,1952年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肇州县。被告李树发,男,1947年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才与被告吕洪学、李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洪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洪才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