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庆营与张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营,张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746号原告:吴庆营,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张勇,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吴庆营诉被告张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庆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营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吴庆营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庆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