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天林、李华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天林,李华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天林,男,汉族,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华停,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再审申请人任天林与被申请人李华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389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天林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将借款归还给陈安平,而陈安平当时与李华停同居,且又是借款的中间人,足以构成表见代理。原审判决不当。请求对该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任天林向李华停借款后,应当向李华停履行还款义务。虽然任天林提供了陈安平书写的五张收条,以此抗辩已向李华停履行了还款义务。但该五张收条系陈安平出具的,任天林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陈安平系受李华停委托受领欠款及书写收条,也无证据证明该款项陈安平已支付给李华停,且任天林涉及陈安平书写的五张收条已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陈安平,据此,任天林应承担偿还李华停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责任。关于任天林称陈安平构成表见代理问题,鲁江珍等三人的证言仅仅能证明陈安平随李华停催要过款项,不足以表明任天林有理由相信陈安平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故陈安平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综上,任天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天林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大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