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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某1、刘某1、陈某某、周某某、周某1、汪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刘某1,陈某某,周某某,周某1,汪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3刑初7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1,男,49岁。捕前住四川省盐源县树河镇石门坎村*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7年被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1,男,48岁。因涉嫌赌博罪,2017年2月15日执行逮捕。2017年2月16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女,38岁。因涉嫌赌博罪,2016年12月7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执行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某,女,37岁。捕前住盐源县甘塘乡茅坪子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7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3月22日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1,男,36岁。捕前住盐源县树河镇核桃坪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7年1月20日执行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汪某某,男,49岁。因涉嫌赌博罪,2017年3月7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盐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刘某1、陈某某、周某某、周某1、汪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冬梅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永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刘某1、陈某某、周某某、周某1、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吴某1、刘某1、陈某某、周某某、周某1在盐源县树河镇商议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2016年11月19日至12月4日在树河镇吴某1家中、学堂坪(小地名)、钟山背后(小地名)组织多次赌博,扣除赌博所用生活开支外,抽头渔利达四万余元,每人分取八千余元;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某借钱给参赌人员以维持赌场运转,汪某某借钱给赌博人员后按比例收取利息,并在吴某1等人抽头渔利的赃款中抽钱,前后抽钱五千余元。被告人吴某1、刘某1、陈某某、周某某、周某1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汪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提供资金予以帮助并在该过程中分取抽头渔利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1、刘某1、陈某某、周某某、周某1、汪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和到案经过、六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前科材料;证人刘某2、李某1、方某1、李某2、贺某某、周某2、方某2、张某某、林某某、罗某某、范某某、罗某2、刘某3、方某3、谢某某、方某4、刘某4、刘某5、冯某1、向某某、王某某、李某3、吴某2、冯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六被告人的供述及其同步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刘某1、陈某某、周某某、周某1、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组织多人多次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邀约、积极参与、获取非法利益,其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划分主从。其中被告人吴某1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吴某1、刘某1、周某某、周某1和汪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退缴46150.00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周某1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汪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收缴的赌资461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入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海 燕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引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