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段金枝与靳海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金枝,靳海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4民初323号原告段金枝,女,汉族,无职业,1934年5月13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委托代理人田淑珍,女,汉族,现住苏尼特右旗,系原告的三女儿。被告靳海清,男,汉族,个体,1971年9月2日出生,现住苏尼特右旗。原告段金枝诉被告靳海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段金枝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原告段金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金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靳海清承担。审判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喜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