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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远见与吴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见,吴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1103号原告:刘远见,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1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吴长文,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见与被告吴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刘远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远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远见负担。审 判 长  陈洪宁人民陪审员  许文碧人民陪审员  杨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