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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耀平与卜小平、郭芳云、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平,卜小平,郭芳云,杨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张耀平。委托代理人贺淑萍。被执行人卜小平。被执行人郭芳云。被执行人杨治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耀平与被执行人卜小平、郭芳云、杨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卜小平、郭芳云、杨治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卜小平、郭芳云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耀平案件款17万元,被执行人杨治国对借款本金1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卜小平、郭芳云承担。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于2017年7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卜小平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耀平12000元。申请执行人贺淑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