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冯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住所地:屏山县龙华镇。负责人:安明。被执行人:冯治,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冯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8日委托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冯治名下位于翠屏区南岸西区×-08地块×幢1单元10层×号住宅一套。2017年7月9日买受人黄焕莲以72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翠屏区南岸西区×-08地块×幢1单元10层A号住宅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黄焕莲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焕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焕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