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建军、谷梅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谷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81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谷梅君,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香港,住威海高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9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92执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