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市力拓锦纶有限公司、长乐天恩针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市力拓锦纶有限公司,长乐天恩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财保27号申请人:福建省长乐市力拓锦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钦,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凤,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乐天恩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戴恩彬。申请人福建省长乐市力拓锦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长乐天恩针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89748.4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人福建省长乐市力拓锦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等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乐市力拓锦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乐天恩针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89748.45元,期限为一年。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969元,由申请人福建省长乐市力拓锦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绍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雪玲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存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存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