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执20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吴爱平,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亚中,安徽皖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聂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11执203-1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116130。法定代表人:胡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人民东村1栋5号网点房,组织机构代码69414125-3。法定代表人:吴爱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爱平,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组织机构代码58887167-4。法定代表人:吴亚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亚中,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皖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北路金龙大厦四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5298343-3。法定代表人:聂明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聂明友,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铜陵市金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吴爱平、铜陵市春天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亚中、安徽皖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聂明友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聂明友拥有坐落于铜陵市新苑四区5栋1103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聂明友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新苑四区5栋1103室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常乃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