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制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制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157号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西干道。法定代表人:廖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礼,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制洲,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制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金色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