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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品三与孝感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品三,孝感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万品三,男,194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广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睿,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万品三与被申请人孝感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品三申请再审称,医疗过错鉴定对本案审理至关重要,申请人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遇到了困难:1、申请人收集证据困难;2、原审法院给申请人鉴定时间太短;3、原审法院对送检材料没有审核;4、申请人属特困户,没有能力支付鉴定费用。请求撤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品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同意万品三申请,要求其按期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法医鉴定。可是万品三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鉴定,导致鉴定没能作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孝感市中心医院对万立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万立华的死亡与孝感市中心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依法驳回万品三的诉讼请求。万品三认为原审法院鉴定程序违法,要求再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品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汛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相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