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24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廊坊国志木业有限公司与张亚怣、郑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国志木业有限公司,张亚怣,郑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469-4号原告:廊坊国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子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卫东,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怣(张金焰),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郑丽萍,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大连市甘井子区福瑞祥建材商行经营者。原告廊坊国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怣、郑丽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廊坊国志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国志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81元,由原告廊坊国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