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0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飞虎与王纪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虎,王纪宝,李开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807号原告:陈飞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纪宝。被告:李开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虎诉被告王纪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调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虎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健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