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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1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成江、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江,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耿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成江,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323733728736F。被执行人耿启峰,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特3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淄博鑫峰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在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903×××76账户中的股金100000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邴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