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大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昭财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大正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昭财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26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大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东涌口村平六路以东工业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吴光跃,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昭财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源中路613号7楼828。法定代表人:张再泉。申请人佛山市大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昭财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佛仲字第3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申请人广州昭财电梯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佛山市大正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4540元及支付利息人民币324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247元由被申请人广州昭财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因申请人佛山市大正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仲裁费,故被申请人广州昭财电梯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3247元迳付申请人,本会不另作收退。因义务人广州昭财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1032元,执行费为11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昭财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2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叶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