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祐二卿与李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祐二卿,李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6302号原告:祐二卿,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广涛,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祐二卿诉被告李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祐二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广涛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160元和自2017年6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日,被告李广涛因买车急需资金,由李天立担保借原告现金40000元,由被告李广涛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当时双方约定月息3分,到2015年12月2日还款。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李广涛将该款借出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使用,并且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610元和自2017年6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李广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5年9月3日被告李广涛签名按印的欠条一份。被告李广涛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日,被告李广涛向原告祐二卿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3分,到2015年12月2日还款,逾期按每月2%支付违约金,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祐二卿现金肆万×仟×佰元,月息3分(买车用),到2015年12月2日还款,过期一天,每月按2%付违约金,担保人自愿以房产、房屋、动产与不动产做抵押到期还款,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和到期还款责任,欠款人自愿以房产、房屋、动产与不动产到期还款,担保人和欠款人自愿承担一切民事纠纷责任。欠款人:李广涛担保人:李天立2015年9月3日”。该笔债权债务形成后,原告称被告已经支付一个月的利息12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另一被告王娟的起诉,本院宣布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广涛于2015年9月3日向原告祐二卿借款40000元,约定月息3分,到2015年12月2日还款,过期一天,每月自愿按2%付违约金的事实由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欠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对借款利息3分的约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年利率24%的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4厘偿还借款利息20160元及2017年6月30日之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应自被告已经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之后即2015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24%开始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广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祐二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0月4日起计付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祐二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李广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伊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小强附:本案裁判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