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1、商某某、王某1、吴某某、王某2、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某某,王某1,吴某某,王某2,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1000223390333L。法定代表人何金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长清,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长新路70号,系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商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1、商某某、王某1、吴某某、王某2、韩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王某1、商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4万元本金自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7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39‰计算合同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4万元本金自2015年8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39‰加50%即月利率14.085‰为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11万元本金自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8月7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39‰计算合同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11万元本金自2015年8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39‰加50%即月利率14.085‰为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某2、韩某、王某1、吴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1、商某某、王某1、吴某某、王某2、韩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1、商某某、王某1、吴某某、王某2、韩某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4118.6元、罚息17559.3元(双方按判决书自行协商核算)和案件受理费2150元,共计283827.9元,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自愿放弃罚息17559.3元;二、剩余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50元,合计20021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2于2017年7月1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1于2017年7月1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150元;三、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确认放弃对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利息64118.6元的连带追偿权利,由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行与被执行人王某1双方自行支付清结;四、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4118.6元和案件受理费2150元,共计266268.6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已全部支付到位,案件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王某1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