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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则名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则名,卓光贵,卓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李则名,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卓光贵,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卓光林,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申请执行人李则名与被执行人卓光贵、卓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则名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4998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卓光贵、卓光林返还借款归还借款29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卓光贵、卓光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则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卓光贵、卓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499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则名发现被执行人卓光贵、卓光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卓光贵、卓光林所应给付的借款290万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