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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季春雷与赵玉发、赵玉成、马洪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春雷,赵玉成,赵玉发,马洪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419号原告:季春雷,男。被告:赵玉成,男。被告:赵玉发,男。被告:马洪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春雷诉被告赵玉成、赵玉发、马洪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4.08元,减半收取计1762.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彤审 判 员 谷 秀 琴人民陪审员 陈 明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巴雅拉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