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季春雷与赵玉发、赵玉成、马洪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春雷,赵玉成,赵玉发,马洪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419号原告:季春雷,男。被告:赵玉成,男。被告:赵玉发,男。被告:马洪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春雷诉被告赵玉成、赵玉发、马洪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4.08元,减半收取计1762.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彤审 判 员 谷 秀 琴人民陪审员 陈 明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巴雅拉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