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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庆代与刘月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代,刘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7号申请执行人:马庆代被执行人:刘月军本院在执行马庆代申请执行刘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庆代向本院申请撤回(2017)鲁1427执37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希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