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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214靖江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与曹公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曹公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214号原告:靖江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安苑小区物管楼。法定代表人:黄月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公相,男,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公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靖江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祥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