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661号申请人: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陆正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高新区。负责人:赵福森。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蒋向明。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注册地址河北邯郸市。负责人:赵福森。申请人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市荷花池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限额2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光明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限额78000元。申请人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所有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万吉金刚石钻头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市荷花池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予以冻结,限额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二、对被申请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四水文地质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光明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予以冻结,限额7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金额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