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陈庆玲周婷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重庆询策商贸有限公司,贾彬,田刚,王邦菊,重庆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婷婷,重庆市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达彬,陈庆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174号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4273223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80、282、284、286和268号东城汽车站1幢裙楼单元2-4号。法定代表人:陈大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建,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询策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棠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贾彬。被告:贾彬,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田刚,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邦菊,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83927656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广电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陈庆玲,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7796927A),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会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刘翊。被告:周婷婷,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0203-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明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群英。被告:蒋达彬,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庆玲,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诉被告重庆询策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贾彬、田刚、王邦菊、周婷婷、蒋达彬、陈庆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现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12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辉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人民陪审员 雷施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