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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思岩诉被告辽中区刘二堡镇刘北居民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岩,辽中区刘二堡镇刘北居民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302号原告刘思岩,男,194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刘思良,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被告辽中区刘二堡镇刘北居民委,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刘维军,系主任。原告刘思岩诉被告辽中区刘二堡镇刘北居民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丽 来源:百度搜索“”